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8]第2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阿克苏金土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阿克苏金土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李成江
地 址 :阿克苏市交通路25号
纳税人识别号 :652901738377365
阿克苏金土地农资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2年6月, 主要经营范围化学农药、化学肥料、农业薄膜、包装种子、农机具购销、农副产品销售。
根据公民举报经检查发现:该纳税人2005年1月1日至2007年8月3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的规定,该单位应缴未缴车船使用税506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单位应缴未缴印花税4224.70元。2005年和2006年法人夫妇均报销电话费2360元,2390.89元、1381.38元,工资均为8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应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00.16元而未扣缴;2007年该单位以法人李成江、其妻张靖宜的名义购买房产三处,总金额637084.86元,依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应代扣代缴“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个人所得税127416.97元而未代扣,三年应扣未扣个人所得税127817.13元。以上各税总计132547.8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的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税款。
经阿克苏地区稽查局审理科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132547.8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1)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印花税4224.70元、车船使用税506元、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7817.13元,总计132547.83元。(2)对该单位2005年-2006年应缴未缴的印花税、车船使用税按日加收滞纳金1373.9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车船使用税506元、印花税4224.70元处以50%的罚款即2365.4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未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127817.13元处以50%的罚款即63908.57元;以上罚款共计66273.97元。
该单位对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于2007年10月29日自动到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应补缴的税款132547.83元、滞纳金1373.91元、罚款66273.97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