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8]第1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 :阿克苏地区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张洪春
地 址 :阿瓦提县花园西路13号
纳税人识别号 :65292872239016-x
阿克苏地区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原名阿瓦提县永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00年11月7日,经营范围是:房地产开发。
根据公民举报经检查发现:该单位2005年1月1日至2006年12月31日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及第六条之规定,该单位少缴纳车船税300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第八条之规定,该单位少缴纳土地使用税5276.33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该单位少缴纳印花税10393.50元。2005年经检查发现该单位计提工会经费1213元未上缴;税前列支:不合规票据13757元、非广告性赞助支出3320元、与收入无关支出3428元、以前年度损益调整210132.86元、资本性支出10965元;当期多进成本446584.47元。经纳税调增、调减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第六条、第七条之规定该单位应缴纳企业所得税559798.66×33%=184733.56元,已申报25483.5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59249.99元。2006年该单位计提工会经费1670元未上缴;税前列支:不合规票据17042元、与收入无关支出28778元、资本性支出58180元、减值准备金6148元;当期少计应税收益472684元。经纳税调整后应缴纳企业所得税327477.67×33%=108067.63元,已缴纳41326.64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66740.99元,两年少缴纳企业所得税225990.98元。以上各税总计241960.81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少缴应纳税款。
经阿克苏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241960.81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的规定: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2005年—2006年的车船使用税300元、土地使用税5276.33元、印花税10393.50元、企业所得税225990.98元,共计241960.8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按日加收该单位2005年—2006年应缴未缴的地方各税241960.81元万分之五的滞纳金计55173.44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车船使用税300元、土地使用税5276.33元、印花税10393.50元、企业所得税225990.98元共计241960.81元处以50%的罚款,即120980.41元。
该单位对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于2007年11月9日、12月4日自动到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应补缴的税款241960.81元、滞纳金55173.44元、罚款120980.46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一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