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7]第3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库车县墩阔坦镇煤矿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 :库车县墩阔坦镇煤矿
法定代表人姓名 :艾海提、帕孜
地 址 :库车县北山库如力
经检查发现:该单位2005年营业帐簿应贴未贴印花税票50元;全年工资总额超过计税工资163200.00元,计提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超过标准37751.93元,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951.93元,补缴企业所得税66314.1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二、三条规定及自治区地税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项目管理有关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税款。
经库车县地方税务局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66364.1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①责令该单位限期缴纳2005年税款66364.13元;②按日加收滞纳金7360.87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单位少缴的企业所得税66314.13元处以60%的罚款即39788.48元,对未缴印花税处以3倍的罚款即150元,共计39938.48元。
该单位对库车县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库车县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以上文书后,自动到库车县地税局缴纳了应补缴的税款66364.13元、滞纳金7360.87元、罚款39938.48元,合计113663.48元。此案件所涉及税款、滞纳金、罚款于2007年2月12日全额缴纳入库,至此案件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