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7]第2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 :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
法定代表人姓名 :买买提沙吾提
地 址 :乌什县热斯太街
纳税人识别号 :652927722354281
乌什县农村信用合作联合社是一家集体企业,主要经营范围:为存款、贷款、个人储蓄,兼营房屋租赁。该社下属包括八个非独立核算的营业网点。
经检查发现:该联合社2004年1月至2005年12月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取得收入未足额申报营业税及附加:依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五条之规定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2498元(2)依据《城建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少申报缴纳城建税1124.90元(3)依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及《关于教育费附加征收问题》国发明电(1994)2号规定少申报缴纳教育费附加674.95元(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有关规定及《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阿地税发[2004]126号)少申报缴纳土地使用税1277.08元(5)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有关规定少申报缴纳房产税22573.02元(6)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之规定少申报缴纳印花税4388.60元(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有关规定少申报缴纳车船使用税60元。
该联合社领导及财务人员未能及时了解和掌握不断变化的国家税收政策,导致不缴少缴税款,尤其在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方面,2005年以前该社从未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有意违反国家税收法律法规,造成了不缴少缴地方各税的现象。该扣缴义务人2004年、2005年应扣缴个人所得税为270889.01元,扣除该社2006年新建集资住宅楼时部分未享受福利分房的职工退回的2004年底发放的相应的住房补贴,这些人员应纳的个人所得税6170.04元和买断、辞职人员(已与原单位解除了劳动合同、不知去向)应纳的个人所得税20596.26元,该社应补扣个人所得税244122.71元。
以上各税总计296719.26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
经阿克苏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296719.26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①责令该公司限期缴纳2004年--2005年税款296719.26元;②按日加收滞纳金15263.21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信用社少缴的营业税22498元、城建税1124.90元、房产税22573.02元、印花税4388.60元、土地使用税1277.08元、车船使用税60元、个人所得税244122.71元,总计296044.31元处以50%的罚款,即148022.16元。
该单位对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公司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于2007年2月15日自动到阿克苏市地方税务局缴纳了应补缴的税款296719.26元、滞纳金15263.21元、罚款148022.16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三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