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04〕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2004年6月11日,国家税务总局组织召开了全国税务系统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电视电话会议;会后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现将总局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全区地税实际,就全面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问题提出具体要求,请各地一并贯彻执行。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件大事,是建设法治政府、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对于税务系统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全面提升依法治税水平有着极其深远的影响。各级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高度,充分认识实施行政许可法的重要意义。
各级地税部门要在前一阶段组织学习、积极领会行政许可法精神实质的基础上,努力实现以学习宣传为重点向贯彻落实为重点的工作转移。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积极安排和部署本机关及其所属部门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工作,必须做到领导到位、思想认识到位、准备到位、落实到位。
二、认真做好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在地税系统按时全面实施
(一)及时准确地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公示。
经国务院确认,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共有六项,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除了“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项目属于国税局的职责范围外,其它五项均涉及地税部门。
为了保证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对外公示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区局统一编印了《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公告”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项目、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实施条件、附带资料等基本内容进行了规范,供各级地税部门进行公示。
各级地税部门务必于7月1日之前,将区局印制的“公告”,在办税服务厅和税务机关庄重、醒目地张贴,完成全系统的公示。除此之外,有条件的地方要充分利用报刊、广播、互联网、电子屏幕等各种舆论宣传工具,采取多种生动活泼的形式,广泛向行政许可当事人进行宣传,使他们知晓税务行政许可的有关规定,了解自己享有的各项权利、义务和责任,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严格执行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办理程序。
区局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的规定,对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实施的程序进行了规范,内容汇集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项目的公告》(附件2)、《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附件3)之中,附件2主要用于公示,附件3主要用于内部操作。各级地税部门在执行过程中要融会贯通地结合各地实际加以应用,要严格按照程序办理,不得违法越权设定或增加行政许可条件。实施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报告区局。
(三)建立“一站式”服务机制,提高行政许可服务水平。
根据行政许可法所体现的便民、快捷精神,为了提高税务机关办理行政许可事项的效率和质量,最大限度地方便纳税人,区局确定,征收管理处为自治区地税局对外受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窗口”。各级地税部门都要确定一个内设机构或办税场所作为承办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窗口”,形成一个“窗口”对外,“一站式”服务,统一受理、统一送达,联合、集中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工作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和质量。
各级地税部门要严格遵循“本级实施、本级受理”的原则。凡是法律、行政法规有明确规定的,税务机关不得将受理权和初审权委托其下级税务机关行使。如果在审查过程中确需委托下级税务机关调查情况的,也要在总的法定期限内完成。凡是需要向纳税人告知的事项或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各级地税部门都要认真履行职责,依法予以一次性告知。
三、做好实施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级地税部门应当切实履行对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行为的监督职责,不仅要通过税收日常管理、执法检查、重点抽查等有效手段,加强本机关及其所属部门是否依法实施税务行政许可、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主体是否合法、税务行政许可中是否依法收取费用、是否存在只许可不监督或重许可轻监督的情况等作为检查重点,而且要健全税收执法责任制和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违法的税务行政许可行为要严肃处理。同时,实施税务行政许可的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对被许可的纳税人的监督检查,把事前审批与事后监管有机地统一起来,以保证税务行政许可的正确实施。
四、建立健全配套制度,不断加强税收管理
《行政许可法》实施以后,各级地税部门必须创造性地开展工作。要抓好完善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的各项配套制度,确保税收征管工作与许可法的顺利衔接。一是要积极修订相关配套的征管业务规程。对经国务院批准公布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税务机关必须按照行政许可法及国务院有关决定,对各自的征管流程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修订和调整;二是要对行政许可法规定的新制度,特别是审查的告知制度、公开制度、听证制度,集中办理和统一办理、联合办理的制度,期限和送达的制度等,要抓紧研究具体的操作规范,保证法律规定的各项制度的落实;三是对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批,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立法精神进行管理;对取消和下放的审批项目,要研究建立相关管理措施,及时填补征管空白,防止出现新的征管漏洞。
五、切实加强领导,用行政许可法体现的法治精神,提高税务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各级地税部门要以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积极审视和比照以往的工作习惯和作法,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用行政许可法体现的执法为民的精神促进税收工作。不仅要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依法管理,而且对其他行政审批事项,乃至全部税务管理活动,都要按照行政许可法的法治思想进行规范,全面提高税收管理工作水平。
为了加强组织领导,区局决定,成立自治区地税局贯彻行政许可法工作领导小组: 冯志明局长为组长;王全录、买买提艾力.阿巴克、方文景、李体超、张英俊等局领导为副组长;许旭、于辉、闫奇、张家存、郑锐、宁香兰、张秀沁、叶彩云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宁香兰为主任;刘玉学、来迎娣为副主任;刘元东、周燕绪、曾月明、周萍、梁华、徐虹为成员。
各级地税部门要根据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的需要,相应地成立领导小组和办公室,组织领导本地区的税务行政许可工作,确保行政许可法在各级地税部门的贯彻实施。
附件: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
2.《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的公告》
3.《自治区地税系统税务行政许可的一般程序》
4.《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
二○○四年六月三十日
主题词: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 实施 转发 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2004年6月30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