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地方税务系统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包括: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拆本使用发票,使用计算机开票,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申请人和税务机关办理税务行政许可事项时,应按照许可事项规定的条件、程序办理。
一、 指定企业印制发票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指定企业印制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条件:
1、设备、技术水平能满足印制发票和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需要;
2、能够按照税务机关要求,保证供应;
3、企业管理规范,有严格的质量监督制度;
4、有专门车间生产,专用仓库保管,专人负责管理;
5、能严格遵守发票印制和发票防伪专用品生产管理规定。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在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向社会公布的时间、数量和范围内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营业执照;
(2)税务登记证;
(3)印刷业经营许可证;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5)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6)企业生产责任、保密、质量检验、保管等制度;
(7)设备、技术情况说明;
(8)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和核发《发票准印证》,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开。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变更与延续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事项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被许可人需要延续《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的,应当在《发票准印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应当在该《发票准印证》有效期限届满前审查作出书面决定。
6、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未按规定印制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二、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对发票领购资格的审核”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有固定生产经营场所;
3、能依法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
4、已被认定为公路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人;
5、生产经营需要。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 税务登记证件或其他有关证明:
(2)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同时核发《发票领购簿》,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发票领购簿》一次批准,长期有效。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变更
被许可人要求变更事项的,主管地税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6、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三、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
事项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能够出具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在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能依法按规定使用和保管发票;
4、能够提供担保的,提供申请人与保证人签定的《担保书》;不能提供担保的,交纳不高于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
5、生产经营需要。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机构所在地税务登记证;
(2)机构所在地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出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3)财务印章或发票专用章印模;
(4)提供担保的,提供申请人与保证人签定的《担保书》及《担保清单》或不能提供担保的,提供交纳发票保证金的凭证;
(5)经营地进行报验登记证明;
(6)申请人与经营地单位或个人签定的经营合同或证明;
(7) 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8)经营地税务机关要求申请人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要求申请人提供担保,不能提供担保的,交纳不高于一万元的发票保证金后,核发《发票领购簿》,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申请使用经营地发票的,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营地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事项二:拆本使用发票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拆本使用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已核准领购使用发票;
3、确需拆本使用发票。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3)发票领购簿。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申请拆本使用发票的,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事项三:使用计算机开票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使用计算机开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 已办理税务登记;
2、 取得发票领购资格;
3、 具备开具使用计算机版发票硬件、软件条件。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3)发票领购簿。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 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事项四: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批准携带、运输空白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已核准领购使用发票;
3、确需跨规定的使用区域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3)发票领购簿;
(4)与外地相关单位签订的合同。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申请携带、运输空白发票的,分次申请、办理许可。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事项五: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印制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已核准领购使用发票;
3、确需印制有本单位名称发票。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游览参观点门票直接向所在地地、州、市地方税务局)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3)发票式样;
(4)发票年度需用量;
(5)发票领购簿;
(6)收费许可文件(仅适用于游览参观点门票)。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或者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地方税务局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管辖地地方税务局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未按规定开具、使用、保管发票,情节严重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四、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事项一: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
(一)申请条件:
申请人需要办理“建立收支凭证粘贴簿、进货销货登记簿”许可事项,应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
1、已办理税务登记;
2、经营规模小又确无建帐能力:
3、聘请财会人员代为记账和办理帐务有困难。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
(2)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或受托代理人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2、受理申请
(1)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受理其税务行政许可申请,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
(2)对申请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补正税务行政许可材料告知书》,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许可,主管地税机关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
(4)如果申请人申请的事项依法不属于该主管地税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当场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税务行政许可不予受理通知书》。
3、审查申请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审查时,应当以书面审查为原则;依法或者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实地核实的,应当指派两名以上税务工作人员核查。
4、作出决定
主管地税机关对申请人提交材料进行审查后,应当当场或在20日内作出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对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并在办税服务厅向社会公开。
对作出不准予许可决定的,出具加盖主管地税机关公章和注明日期的《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5、许可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地税机关依法可以撤销该税务行政许可:
(1)税务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作出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的;
(5)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税务行政许可的;
(6)达到建帐条件的;
(7)依法可以撤销税务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事项二:使用税控装置的审批
使用税控装置的有关规定正在制定过程中,待确定后另行公示。
五、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申请条件:负有监督纳税人依法纳税义务的,发放、办证、签证、公证、登记凭证的单位(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各专业银行、保险公司、司法公证机关等)。
(二)办理程序
1、提出申请
申请人直接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需其他方式提出申请的,必须事先商定),填报《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并按要求提供以下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
(1)税务登记证或其他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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