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发票的领购
依法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在领取税务登记证件后,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需要领购发票的,也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申请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提出购票申请,提供经办人身份证明、税务登记证件或者其他有关证明,以及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的印模,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发给发票领购簿。
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凭发票领购簿核准的种类、数量以及购票方式,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发票。税务机关在发售发票时,应按核准的收费标准收取发票工本费,并向购票单位和个人开具收据。
临时到阿克苏地区以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凭主管税务机关的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发票。
税务机关对外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州)市来本辖区从事临时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其提供保证人或者根据所领购发票的票面限额及数量要求其交纳不超过一万元的保证金,并限期缴销发票。保证人同意为领购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提供担保的,应当填写担保书。担保书内容包括:担保对象、范围、期限和责任以及其他有关事项。担保书须经购票人、保证人和税务机关签字盖章后有效。按期缴销发票的,解除保证人的担保义务或者退还保证金。
未按期缴销发票的,由保证人或者以保证金承担法律责任。
发票的开具和保管
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向付款方开具发票。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
取得发票时,不得要求变更品名和金额。不符合规定的发票,不得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拒收。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逐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单位财务印章或者发票专用章。使用电子计算机开具发票须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并使用税务机关统一监制的机用发票,开具后的存根联应当按照顺序号装订成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借、转让、代开发票;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不得拆本使用发票;禁止倒买倒卖发票、发票监制章和发票防伪专用品。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跨乌鲁木齐市辖区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的同时,办理发票领购簿的变更、缴销手续。开具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税务机关的规定存放和保管发票,不得擅自损毁。已开具的发票存根和发票登记簿,应当保存5年。保存期满,报经税务机关查验后销毁。
对临时从事经营活动须取得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向税务机关提供发生购销业务、接受服务或者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直接向税务机关申请填开。对税法规定应当纳税的,税务机关应当在开具发票的同时征税。
发票违法行为的处罚
对有下列违反发票管理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并可以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有下列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可以分别处罚。
(1)未按照规定印制发票或者生产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2)未按照规定领购发票的;
(3)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
(4)未按照规定取得发票的;
(5)未按照规定保管发票的;
(6)未按照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的。
对非法携带、邮寄、运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的,由税务机关收缴发票,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对私自印制、伪造变造、倒买倒卖发票,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由税务机关依法予以查封、扣押或者销毁,没收非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个人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的,由税务机关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税款一倍以下的罚款。
当事人对税务机关的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