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地税函〔2007〕19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我区《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的使用管理,经研究决定变更《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的发票代码,其中:机用票由原发票代码265****732**变更为26500**732**,手工票由原发票代码265****733**变更为26500**733**。即:只变更发票代码中的区域代码,将原来分地州发票改为全疆联号发票。同时,取消机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填开金额限制,可由纳税人根据实际需要自行填开。
二、分地州的《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七年三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