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地税发〔2005〕79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地区地税局对部分县(市)局代开的新版发票工作和旧版发票清缴管理工作进行了抽查,发现了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现就发现的问题特强调以下几点意见:
一、 检查新版发票管理工作存在的问题
1、新版代开发票所附手续材料不全;没按规定立卷归档;代开票专用章没有按规定刻制、开票程序不规范;代开发票种类适用范围不清;委托的代开发票单位没有上报地区地税局审批。
2、没按时完成旧版发票清缴上报工作;上报的核销旧版发票报表有漏报的现象发生,从用票单位收回的未使用发票没有按规定收缴。
二、 加强发票管理的具体要求
1、各县(市)地税局必须深入贯彻落实地区地税局转发和下发的新地税函[2004]386号、阿地税发[2005]49号、阿地税发[2004]147号三个文件精神,认真做好新旧版发票换版衔接中发票管理的各项具体工作。
2、比照《国家税总局关于使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557号)文中代开票的样式刻制税务机关代开票专用章,要求代开发票必须加盖专用章,否则无效。
3、制定代开发票领用、开具、保管、缴销制度;要明确代开发票单位和代开发票岗位的职责,对其实施定期监督检查;对代开发票的证明材料,申请表等定期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4、代开发票金额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必须填写《代开普通发票申请表》;对违反税法规定及相关规定者要依法严肃处理。
5、必须严格按照国税函[2004]1024号文中代开发票管理办法的规定程序和要求开具发票。
6、代开发票的单位只能是各级税务机关,对确因工作需要委托其他单位代开发票的,各县(市)地税局必须上报地区地税局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批复,对取得资格的单位在新闻媒体、公开场合和办税场所向社会公告,各县(市)基层税务机关要对委托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地区地税局要进行不定期的抽查。
7、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和方法进行旧版发票的清缴工作。对盘点后的旧版发票要做到帐帐、帐物、帐实相符,要加强新、旧版发票的库房管理,要分别存放,旧版发票要封存待核;2005年3月31日起旧版发票一律停止使用,坚决杜绝老版发票超期使用;对收回的企业的未用发票不得自行销毁,对收不回发票要写请示,并说明原因,对在清缴工作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要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给以严肃处理。
8、对没有按照文件规定积极开展新版发票及时启用工作和旧版发票清缴工作的县(市)地税局将按照税收执法责任过错责任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并给与全地区通报批评。
二00五年五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