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地税函〔2005〕102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在全区地税系统有奖发票(北疆片区)工作会议上,部分代表对《关于扩大有奖发票推行范围的通知》(新地税[2005]15号)中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奖金投放比例和兑奖方法等提出了意见建议。为使有奖发票健康推行,区局对奖项设置、奖金投放比例和兑奖方法规定如下:
一、 关于奖项设置
每一设奖单元奖项为10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100元、50元、10元、5元八种,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在其中选择若干奖项。
二、关于奖金投放比例
考虑到投入产出的合理性,各地的奖金投放比例应严格按照发票面额的5‰掌握,不得擅自改变。
三、关于兑奖
由于设奖单元进行了调整,兑奖方法相应调整为:10000元、3000元、1000元、500元的奖项按规定到经营者所在市(区、县)地税局兑奖;其他奖项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
二○○五年三月十八日
推行有奖发票工作实施方案
为加强发票管理和税收征收管理,保障国家税收收入,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依照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财政厅决定在我区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石河子市和各地(州)所在市、乌苏市、沙湾县、奎屯市、米泉市、阜康市、北屯推行有奖发票。
一、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目的和原则
推行有奖发票,其目的在于提高消费者依法自觉索取发票的积极性和增强税收法制意识,强化发票使用的社会监督,规范用票行为,充分发挥以票控税作用,堵塞税收漏洞,公平税负,促进竞争,打击发票违法行为,提高税务机关税收监控能力,营造良好的税收法制环境。
推行有奖发票工作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平、公开,有效监督,节约方便,安全”的原则。
二、推行有奖发票的时间、范围
自2005年6月1日起在石河子市和各地(州)所在市、乌苏市、沙湾县、奎屯市、米泉市、阜康市、北屯的饮食、娱乐、沐浴(含浴足、桑拿、按摩,下同)、理发(美容美发,下同)、照相业推行有奖发票;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库尔勒市已先期在饮食业、娱乐业试行,自2005年6月1日起扩大到乌鲁木齐市、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的沐浴、理发、照相业。提供饮食、娱乐、沐浴、理发、照相服务的纳税人原使用的《新疆饮食业统一发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新疆照相业统一发票》届时停止使用。
三、有奖专用发票的票面种类和印制
确定《新疆服务业定额专用发票》为有奖专用发票。有奖专用发票为单页式定额发票,由存根联、发票联和兑奖凭证三部分组成。票面设置一元、二元、五元、十元、五十元、一百元、五百元、一千元等八种面额。
有奖专用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印制,使用专用纸张,采用并定期更换防伪措施。
各地(州、市)地税局应于有奖专用发票使用前50日,将印票数量按票面额统计汇总并设置奖项后上报自治区地税局(票证所)。新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地方,应于2005年3月5日前上报。
四、有奖专用发票的使用对象
提供饮食、娱乐、沐浴、理发、照相服务并已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必须按规定领购有奖专用发票;纳税人在提供服务、取得营业收入时必须使用有奖专用发票。对提供大众早(夜)市类服务的摊点,以及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的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可不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确因经营活动需要使用的,纳税人应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领购、使用有奖专用发票。
消费者在接受服务后,应向经营者索取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统一监制的有奖专用发票。
五、有奖发票的奖项设置、布奖原则及公证
(一)每一期有奖发票的印制数量及票面金额构成一个设奖单元。设奖单元参照发票实际使用量及票面金额等因素确定。
每一设奖单元奖项分设10000元、50元、5元三档。有奖发票的奖金投放量按发票票面金额的5‰掌握,中奖面不低于3%。
(二)对上述设奖发票按照票面面额分档随机布奖。
(三)奖项具体数量及其分布由各地(州、市)地税局自行设置,报自治区地税局(票证管理所)核准。
六、有奖发票的开奖形式
有奖专用发票采取“即刮即开”的方式;消费者取得有奖专用发票后,刮开兑奖区覆盖层,即显示中奖金额、密码或者“协税光荣”、“谢谢您”。中奖消费者按规定进行兑奖。
具备条件的地方,可采取适宜的方式进行有奖专用发票二次开奖。
七、有奖发票的兑奖
(一)兑奖及查询软件的使用
全区有奖发票兑奖及查询软件设置在区局,各地地税部门可通过登录区局服务器(FTP//160.16.16.2)进行兑奖和查询。
(二)兑奖方法
10000元奖金:中奖者须在开票之日起30日内,持有效身份证明和完整相连的有奖专用发票的发票联、兑奖凭证到经营者所在市(区、县)地税局兑奖;超过兑奖期限,视为自动放弃。
50元、5元奖金:中奖者在经营者开具发票地点兑奖。奖金由经营者先行垫付,经营者定期到税收管辖所在地的市(区、县)地税局办理垫付奖金结算,地税机关按奖金额的2%支付手续费。
经营者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垫付奖金结算时,5元、10元奖项可不使用兑奖软件录入验证,由主管地税机关经办人员审核后,即可结算兑付奖金和手续费;主管地税机关应定期按照一定比例(5元奖项不低于2%;10元奖项不低于10%)对已兑付的小额奖项进行抽查;同时建立健全严格的内部财务核算制度,并对支付过的兑奖凭证加盖“已兑付”戳记。
(三)具有下列情形的,不予兑奖:
1、假发票或经营者非直接向地税机关领购的有奖专用发票;
2、未加盖发票专用章(财务专用章或单位专用章)的有奖专用发票;
3、未填写付款方名称、经营项目、开票日期的有奖专用发票;
4、票面涂改或毁损严重、无法辨认票面内容或号码的有奖专用发票;
5、超过兑奖期限的有奖专用发票;
6、自行剪下兑奖凭证的有奖专用发票;
7、已经做作废处理的有奖专用发票;
8、其他不符合税收法律、法规规定的发票。
八、有奖发票的监督措施
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消费者可向主管地税机关举报。主管地税机关查证核实后,除依法处罚违章经营者外,按规定给予举报人奖励。
(一)拒绝开具有奖专用发票的;
(二)使用已刮开兑奖区的有奖专用发票的;
(三)因消费者索取有奖专用发票而加价或者变相加价的;
(四)使用其他凭据代替有奖专用发票的;
(五)其他未按规定开具发票的。
九、实施有奖发票后的税收征管
对实行定期定额征收、使用有奖发票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定额发售有奖发票。用票人在领购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应纳税款。用票人用票额在定额之内的,按定额计征税款;用票额超过定额的,按实际营业额计征税款。
对实行查帐征收、使用有奖专用发票的纳税人,地税机关应监督其按照实际发生的经营活动使用有奖专用发票,据实记帐、核算;如有违反,依据税收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对虽实行查帐征收、但经营规模较小的纳税人,主管地税机关可参照其上期纳税额,在发售有奖发票时清缴上期税款,按月或季清算。
对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应在其领购有奖发票时,票面加盖戳记,防止有奖发票转借;同时跟踪监管,发现其出现转借、出售有奖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即依法查处。
十、有奖发票工作的专项经费
有奖发票工作所需的奖金由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市(区、县)财政局专项补助,市(区、县)地税局计财部门统一管理,专款专用。
十一、有奖发票工作的推行步骤
准备阶段(2005年5月30日前):制定实施方案及其相关制度办法;印制、供应有奖专用发票;清缴旧版发票;开展有奖发票宣传活动;(2005年3月)在克拉玛依市、库尔勒市分别召开专门会议动员培训。
实施阶段(2005年6月1日开始):推行有奖发票工作的市(区、县)地税局加强对用票人的日常管理检查;兑付奖金及支付手续费;受理举报、及时查处违反有奖专用发票管理的违法行为;进行税收定额调整等。
总结阶段(2005年10月):总结交流推行有奖发票工作以来的经验,查找分析存在的问题,补充完善有奖发票实施方案及相关制度,做好有奖专用发票使用人各项税收指标的统计和调研,加强对实施有奖发票后税收征管工作的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