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地税函〔2008〕5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印制使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111号)精神,区局决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统一使用《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费发票》(以下简称《保险费发票》)。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保险费发票》采用70克A4水印纸印制,发票代码为26500**309**。
二、《保险费发票》由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集中印制。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按年提前一个月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提出用票计划,按规定时间向自治区地方税务局领取发票。
三、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应按季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发票领用存报表”。主管税务机关应加强对《保险费发票》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四、各地、州、市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应按月以纸质和电子方式向其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汇总表”及“集中出单保费收入明细表”。
二〇〇八年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