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地税发〔2007〕33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22号)的规定,区局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手工、机用两种)。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发票分类代码不变。手工票的代码为:26500**301**,机用票的代码为:26500**302**。
二、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手工、机用)规格为241MM×152MM,均为四联,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制。其中: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为绿色干式复写纸,第三联记帐联为蓝色干式复写纸,第四联业务联为普通白纸。发票联次装订顺序为: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业务联。即:发票联为上联,存根联、记帐联为中联,业务联为下联。
三、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
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7〕12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各保险局、各保险公司:
为贯彻落实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暂行条例》,做好车船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研究决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启用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并在发票上注明车船税税额。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式样
为了适应各保险公司履行代收代缴车船税义务的需要, 2008年1月1日起启用的新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分为电脑票和手工票(票样附后)。
电脑票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第二联发票联;第三联记帐联;第四联业务联。规格为241MM×152MM。填开内容包括:开票日期、付款人、承保险种、保险单号、批单号、保险费金额(大写、小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小写)、合计(大写、小写)、附注、保险公司名称、保险公司签章、保险公司纳税人识别号、复核、地址、经手人、电话,并标注“手写无效”字样。
手工票联次、内容(除不标注“手写无效”字样外)与电脑票相同,规格为250MM×152MM。
没有代收代缴车船税业务的单位,不填写“代收车船税(小写)”、“滞纳金”内容。
《保险业专用发票》使用纸张和颜色维持不变。
二、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的使用
各保险公司现存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可继续使用,用完为止。在办理代收代缴车船税时,可以在开具旧版《保险业专用发票》时, 在“附注”栏中注明代收车船税税额(小写);需要缴纳滞纳金的,同时注明滞纳金金额。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二○○七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