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地税函〔2007〕86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自2003年开展货运发票比对、核查工作以来,大多数地、州、市地税局都能及时按照区局的要求,认真做好货运发票比对、核查的各项工作,促进了货运业税收征管工作的有序开展和质量的稳步提高,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但也有部分地、州、市地税局行动迟缓、工作落实不到位,该回复的货运发票协查函长期无结果。截止2006年10月底,国税机关尚有6748份货运发票未收到回函。这部分发票的开具时间从2003年初至今,协查函的发函时间主要集中在2005年初,由于地税部门未及时回复致使异常发票长期处于待审阶段,对货运业税收征管工作的顺利开展造成了严重影响。为此,自治区国税局特向区地税局发出了货运发票协查催办函,要求地税机关尽快完成协查工作。
为了切实提高货运发票的管理水平,加强货运发票比对、核查工作的力度,提高工作效率。区局要求各地于4月10日前,必须对未予回复的货运发票协查函给予回复。在今后的工作中,各地对收到的货运发票协查函(包括其他发票)必须严格按照区局新地税发[2005]219号《发票协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在7个工作日内给予回复,做得好的地方将给与表扬,超过期限或差错严重的将通报批评。
二○○七年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