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地税发〔2005〕12号
伊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现将自治区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地税部门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价格的复函》(新计价费[2004]1872号)及《关于地税部门全国联运行业统一发票价格的复函》(新计价费[2004]1873号)转发给你们,各地接到通知后,到当地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手续。
另《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手工票、机用票),按照自治区计划发展委员会《关于全区地税系统各式发票价格的批复》(新计价费[2001]1038号)中5.5英寸(三联)机用发票每份0.80元收取工本费。
以上发票价格于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二○○五年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