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8]第5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阿克苏地区金龙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乌什县强龙驾校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 :阿克苏地区金龙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任公司乌什县强龙驾校
法定代表人姓名 :曾国强
地 址 :乌什县麦盖提路东侧
纳 税 人 识 别 号:652927763780391
依据群众举报,现查明乌什县强龙驾校是阿克苏地区金龙汽车驾驶员培训有限责任公司全额投资的一个独立核算分校,于2004年10月成立,主营汽车驾驶员培训、汽车驾驶、摩托车培训等业务。该纳税人2004年10月至2006年12月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签定购销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未缴纳印花税29.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条之规定(2)2004—2006年“主营业务收入”科目中记载取得培训费收入1128775元;“应付账款”科目中记载收取价外费分别为考试费82447元、资料费2613元、救护费198元;金龙总校自制“收款收据”收取培训费收入650550元未入账;以上共计取得各项应税收入1864583元未足额申报纳税。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四、五、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条和《关于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少申报缴纳营业税24538.11元、城建税1226.88元、教育费附加736.14元。(3)该公司2006年实际拥有并使用1吨货车2辆应缴未交车船使用税96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一、二、六条之规定(4)从业人员工资支出超标准12800元、提取的职工福利费超标准1792元、业务招待费支出超标准6075.23元、与收入无关的支出6300元、应税收益项目未计应税收益65055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四、六、七条之规定,经过纳税调整该公司2004至2006年少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212336.50元(5)该公司2004年—2006年共取得培训收入1779325元未开具“服务业发票”,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综上所述2004-2006年该公司总计应补缴地方各税238963.43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应纳税款。
经阿克苏地区重大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238963.43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1)责令该公司限期补缴2004年10月至2006年12月应缴未缴营业税24538.11元、城建税1226.88元、印花税29.80元、车船使用税96元、企业所得税212336.50元、共计238227.29元;限期补缴教育费附加736.14元,总计238963.43元(2)并对该公司应缴未缴的地方各税238227.29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49386.2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少缴营业税、城建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共计238227.29元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119113.65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取得培训费收入1779325元,未开具“服务业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5000元的罚款。
以上罚款合计124113.65元。
该单位对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于2008年4月10日自动缴纳了税款238963.43元、滞纳金49386.20元、罚款124113.65元,各项总计为412463.28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四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