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库车地税告字[2008]第2号
一、基本情况
被查单位名称:中粮屯河阿克苏果业有限公司,企业性质: 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果蔬加工、农副产品购销、相关信息服务(粮棉除外)。企业生产经营地址: 库车县化工园区塔北路东29号;法人代表: 丁生林;税务登记代码:65292374524124-7,该企业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违法事实
根据稽查局税收专项检查工作安排,我检查组于2008年3月11--21日对中粮屯河阿克苏果业有限公司2003年1月-2007年12月31日地方各税的纳税情况进行检查。
该公司主要存在以下税收违法事实:
(一)土地使用税问题:该单位2004年拥有三等地面积14643.5平方米,抵减2003年减免的土地使用税2196.52元, 少申报缴纳5125.23元
(二)、房产税问题:该单位2007年取得租金收入8500元,未申报缴纳房产税1020元。2005年取得租金收入8150元,该单位实际缴纳房产税720元,少申报缴纳258元.
(三 )印花税纳税问题:该单位2003年-2007年①发生房屋租赁合同金额1031408.8元;②支付车辆保险费52462.6元;③发生货物运输合同金额7757939.07元.④实收资本、资本公积增加25014603.29元。少申报缴纳印花税16560.2元。⑤少申报缴纳车船税118.00元。⑥个人所得税问题:该单位2005年-2006年个人所得税达到标准累计202人,通过计算2005年-2006应纳个人所得税23351.84元;该单位实际已代扣代缴2005年-2006个人所得税20559.96元;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791.88元.
以上查补地方各税共计25873.31元。
三、处理处罚结果
该案稽查完毕后,该企业上述违法行为属于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行为,经我局稽查案件审理委员会审理后,做出处理决定如下: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该公司应缴未缴土地使用税5125.23元、印花税16648.2元,房产税1278元, 车船税118元,从滞纳之日起加收滞纳金14747.77元。
2、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由税务机关追缴其该单位2003年1月至2007年12月31日少缴的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税,并处以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13901.66元。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交而不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及国税发[2003]47号“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责成该单位限期将2003年1月1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应扣未扣的个人所得税2791.88元税款补扣,并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1675.13元。以上罚款合计15576.79元。
执行结果:本案应补税款合计25873.31元、滞纳金14747.77元、罚款15576.79元,通过分别下达《税务处理决定书》和《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公司在2008年3月30日全部缴纳入库,合计金额56197.87元,此案件以自动履行方式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库车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