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8]第4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新疆阿克苏库车创兴热电有限公司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 :库车创兴热电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王振芳
地 址 :库车县北郊新村290号
经检查发现:该纳税人2004年至2007年期间存在以下违法事实:(1)确认该企业2004至2007年应缴纳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585.60元、资金帐簿印花税11765元、借款合同印花税527.50元、勘探设计合同印花税310元、建安合同印花税1322元、购销合同印花税13291.8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二、三条之规定(2)应缴未交城建税125.97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条之规定(3)应缴未交土地使用税3545.38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二、三、四、五、八、十一条之规定(4)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369.6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一、二、三、六、八、九条之规定(5)使用外地劳务发票一份、建筑工程发票两份,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综上所述2004-2007年该公司总计应补缴地方各税31842.85元。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税款。
经库车县稽查局审理科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31842.85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和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扣缴义务人违反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税务机关除按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对其给予处罚外,应当责成扣缴义务人限期将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补扣或补收”的规定:(1)责令该单位限期补缴2004年3月至2007年12月应缴未缴城建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个人所得税合计31842.85元(2)并对应缴未缴印花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按日加收滞纳金12280.8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未缴印花税、城建税、土地使用税处以应缴税款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18883.9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扣缴义务人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向纳税人追缴税款,对扣缴义务人处应扣未扣、应收未收税款50%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对该公司2007年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369.60元处以百分之六十的罚款即221.76元;以上罚款共计19105.71元。
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四款规定,对该公司未按规定取得发票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的罚款。
该单位对库车县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库车县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于2008年3月25日自动缴纳了税款31842.85元、滞纳金12280.84元、罚款20105.71元,各项总计为64229.40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七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