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阿克苏地税公告字[2008]第6号
税务违法案件名称: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少缴税款案
单 位 名 称 :阿克苏鼎新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姓名 :杨天明
地 址 :阿克苏北大街1号新世纪购物中心
纳 税 人 识 别 号:263—29010001279
依据群众举报,现已查明阿克苏鼎新公司于2005年9月成立,2006年公司股东将股权转让,同年11月公司股东再次将股权转让,法定代表人变更为杨天明,经营范围:酒店管理、物业管理、日用百货等。该公司因世纪大厦三期工程至今未竣工2005年—2006年主营酒店服务业无法营业,至今无经营收入。鼎新实业有限公司在业务往来上与肯莱实业公司、新世纪有限公司、百家量贩有限公司存在有关联关系。通过对该纳税人2005年10月至2006年12月地方各税缴纳情况的检查,发现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营业帐簿、营业执照未贴印花税60元;实收资本127000000元、资本公积10361000元未申报缴纳印花税68680.5元;合计少贴印花税68740.50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第六十四条的规定,该纳税人不足额申报纳税的行为已构成税务违法行为,定性为不缴少缴税款。
经阿克苏地区稽查局审理科审理,对该单位少缴税款68740.50元的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作出如下处理: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的规定:对该公司应缴未缴的地方各税68740.50元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即29071.7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纳税人不进行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追缴该公司应缴未缴印花税68740.50元,并处以不缴少缴税款百分之五十的罚款即34370.30元。
该公司对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法作出的税务处理决定没有提出异议。根据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依照法定程序下达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单位在收到以上文书后,于2008年5月5日自动缴纳了税款68740.50元、滞纳金29071.70元、罚款34370.30元,各项总计为132182.50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
二OO八年七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