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1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同维盐业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黄维江,企业地址:拜城县解放西路38号,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矿盐开采,牛、羊、猪饲养,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该单位2004年至2006年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少缴城建税6298.30元、土地使用税2723.23元、房产税1613.86元、印花税1773.40元、车船使用税452元、企业所得税1902.39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14763.18元。同时,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30.07元,少缴教育费附加156.01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4763.18元。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罚款8857.87元。同时,要求该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156.01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责令该单位依法补扣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130.07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在上述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130.07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6倍的罚款,即罚款678.04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城建税、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车船使用税、企业所得税共计14763.1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5861.04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1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1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16049.26元、滞纳金5861.04元、罚款9535.91元,合计31446.21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