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2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万通洗煤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万玉香,企业地址:拜城县温泉路34号,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洗煤,焦炭销售(不含炼焦)、铲车租赁服务,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该单位2005年3月至2007年12月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少缴营业税50元、城建税2.50元、印花税5864.90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5917.40元。并且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166.50元,多缴教育费附加155.49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营业税50元、城建税2.50元、印花税5864.90元。并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对未缴、少缴的营业税罚款30元、城建税罚款1.50元、印花税罚款3518.90元。多缴纳的教育费附加155.49元,用以抵缴以后纳税年度应缴纳的教育费附加。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责令该单位依法补扣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166.5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在上述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166.50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6倍的罚款,即罚款1299.90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营业税50元、城建税2.50元、印花税5864.9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943.63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2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2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8083.90元、滞纳金943.63元、罚款4850.30元,合计13877.83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