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3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昆仑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董建文,企业地址:拜城县黑英山卡朗果尔沟,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锰矿开采。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该单位2004年9月至2007年12月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少缴资源税3393.04元、印花税446.30元、车船使用税320元、车船税360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4519.34元。同时,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148.2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628.35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资源税3393.04元、印花税446.30元、车船使用税320元、车船税360元。并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8倍的罚款,即对未缴、少缴的资源税罚款2714.43元、印花税罚款357元、车船使用税罚款256元、车船税罚款288元。
同时,要求该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628.35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责令该单位依法补扣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148.28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在上述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148.28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8倍的罚款,即罚款918.6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资源税3393.04元、印花税446.30元、车船使用税320元、车船税36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1433.68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3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3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6295.97元、滞纳金1433.68元、罚款4534.05元,合计12263.70元,此案件现已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