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4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平安大药房,法人代表:周成平,企业地址:拜城县建设路利民商场,经济性质:个体工商户,主要经营范围:中成药、抗生素、化学药制剂、生化药品、生物制品、诊断药品零售,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该单位在2007年经营期间,实际营业额超过税务机关核定营业额的30%以上,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补缴税款,造成未缴、少缴城建税1194.57元、个人所得税20904.91元、印花税251.20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22350.68元。少缴教育费附加716.74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城建税1194.57元、个人所得税20904.91元、印花税251.20元,并处未缴、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对未缴、少缴的城建税罚款716.74元、个人所得税罚款12542.95元、印花税罚款150.70元,以上合计罚款13410.39元。
同时,责令该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716.74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城建税1194.57元、个人所得税20904.91元、印花税251.2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1137.68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4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4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23067.42元、滞纳金1137.68元、罚款13410.39元,合计37615.49元,此案件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