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销毁旧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区停止使用新疆铁路集装箱联运统一发票的通知》(新地税函〔2007〕349号)、《关于启用新版〈销售不动产统一发票〉〈建筑业统一发票〉的通知》(新地税发〔2007〕12号)及《关于启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134号)的规定,我区已全面停用《新疆铁路集装箱联运统一发票》、《新疆房地产交易统一发票》、《新疆建筑安装工程统一发票》、《新疆装饰修缮工程统一发票》、《全国联运行业货运统一发票》、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自开)》、旧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代开)》。经研究决定在2008年9月1日前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组织销毁停用的旧版发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核销的旧版发票由地、州、市地税局统一集中、分类整理、登记造册后上报区局。
二、旧版发票表册上报区局1个月以后,由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组织销毁旧版发票。销毁旧版发票需经地、州、市主管局领导审核批准,管理部门两人以上实施,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确保销毁旧版发票工作不出差错,并做好监销记录以备核查。
三、今后发票换版时对旧版发票的处理,照此通知执行,区局不再发文。
二〇〇八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