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5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天山矿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唐元龙,企业地址:拜城县老虎台乡,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铁矿石开采。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该单位2004年1月至2007年12月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少缴资源税8732.73元、印花税509元、车船使用税360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9601.73元。同时,应扣未扣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52.40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资源税8732.73元、印花税509元、车船使用税360元。并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8倍的罚款,即对未缴、少缴的资源税罚款6986.18元、印花税罚款407.20元、车船使用税罚款288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责令该单位补扣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252.40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252.40元,处以应扣未扣税款0.8倍的罚款,即罚款201.92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资源税8732.73元、印花税509元、车船使用税360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4162.89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5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5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9854.13元、滞纳金4162.89元、罚款7883.30元,合计21900.32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七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