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对棉花购销企业不享受西部大开发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29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棉花购销企业是否属于国家鼓励类产业问题明确如下:
经研究并提请自治区经济贸易委员会确认,棉花购销企业购进籽棉简单加工成皮棉后销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第一类,鼓励类,第一条农林业第32项“农林牧渔产品储存、保鲜、加工及综合利用”项目。从事棉花购销的企业不得享受西部大开发国家鼓励类产业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五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