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文件
阿地税发〔2008〕133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下发的《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新地税发[2008]161号)文件精神和要求,以及年初工作计划,现将本地区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具体安排和实施步骤通知如下:
一、 组织领导
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是地税系统落实十七大精神、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为了确保2008年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顺利开展,扎扎实实地做好此项工作,做到组织得力,检查有力,成效突出、收效显著,地区地税局决定成立以局长王伟钦为组长、纪检组长王怀直和总经济师王军为副组长、李时银、王笑生、裴鲁岳、段励、关琳、尹 久、时万良为成员的领导小组,负责全地区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组织领导工作。领导小组将从各业务科室抽调业务骨干组成检查小组,对部分县(市)地税局开展重点检查。
二、 工作重点
200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的范围是2008年上半年的税收执法行为和行政管理行为,工作重点是自治区地税局要求的检查监督的三个方面的内容。地区局也将分成三个检查组进行检查,其中税收执法权方面的检查由法规科具体负责;税收征管及票证管理方面的检查由征管科、计财科分别负责;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的检查由监察室负责。对检查发现的违法违纪行为涉及以前年度的可以延伸到具体行为发生时期。检查采取内部重点检查和外部延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三、 实施方案
1、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由地区局政策法规科、征管科、计财科、监察室联合牵头组织实施,相关业务科协助配合。在重点检查时,从各业务科室抽调人员,具体人员由领导小组确定。
2、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工作分四阶段:第一阶段为各县市局自查阶段,时间为7月25日-8月10日。第二阶段为地区局重点检查阶段,时间为8月11日—10月10日。第三阶段为处理阶段,时间为10月11日-10月30日。第四阶段为整改总结阶段,时间为11月1日-11月20日。
3、本次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在各县市局全面自查的基础上,进行重点检查。
四、工作要求
1、各县(市)局的自查工作可以结合第二季度的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进行。检查工作必须严格按照税收执法检查和税收执法监察工作的要求,认真记录有关工作底稿,按照规定的工作程序开展工作,并对检查出的有关问题按照规定处理。
2、地区局重点检查后,对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将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下达处理决定意见。各局必须认真执行处理决定并进行整改,并于收到处理决定一个月后上报整改报告。
3、整改总结阶段结束后,地区局政策法规科、监察室要在11月30日前分别上报相关总结和报表,汇总整理出本次检查工作的完整档案资料。因此,各县(市)局按要求在11月15日前上报总结及《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分项情况)》、《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四份报表(报表见附件)。
根据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安排,自治地税局将对部分地州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开展情况,以及执法情况进行抽查,并进行考核评比,所以各县市地税、地区检查组各牵头科室要认真负责地开展自查和重点检查,严禁敷衍了事走过场。
附:自治区地税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检查工作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七月三十一日
阿克苏地区地方税务局办公室 2008年7月31日印发
打字:银玲 校对:政策法规科 银玲
新 疆 维 吾 尔 自 治 区
地 方 税 务 局 文 件
新地税发〔2008〕161号
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66号)和《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促进全区地税系统党风廉政建设,减少执法随意性,降低税收执法风险,现就全区地税系统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请各地认真组织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是地税系统落实十七大精神、规范税收执法、推进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为认真搞好我区地税系统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区局成立以弯海川局长为组长,纪检组长于利民、副局长张英俊.总会计师方章荣为副组长,姜建卿、李建飞、张守江、陈国安、陈跃年、王程新、任建民、来迎娣、宁香兰为成员的全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系统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组织领导工作。具体工作由政策法规处、征管处.监察室联合牵头组织,区局相关业务部门配合实施。
各级地税机关要高度重视2008年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把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作为今年推行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重要手段,切实抓好落实。要相应成立由主要领导负责,法规、监察、税政、征管、稽查等部门参加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领导小组,全面加强领导,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统一组织实施本地区的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以实现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的建立和落实。各级地税机关的税政法规部门和监察部门要切实发挥牵头职责,做好组织协调和具体检查工作。其他业务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共同开展检查工作。
二、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内容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结合我区当前的工作实际,2008年我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要采取内部重点检查和外部延伸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重点内容是:
(一)税收执法权方面
1. 各级地方党政、地税机关及其他部门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
2. 各级地税机关在减免税审批、缓税审批等行政许可、审批方面的权限划分与相关制度规定,制度的具体落实情况以及存在的问题;
3. 行政审批项目情况是否符合税务总局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相关规定;
4. 实施减免税、缓税审批是否符合税法关于实体与程序的各项规定;
5. 税务稽查案件的程序和处理以及重大案件的审理情况是否符合税法规定。
(二)税收征管及票证管理方面
1.税收各类征管资料是否齐全、规范;
2.税款的入库及预算级次管理情况,具体包括:
(1)税款入库级次是否准确;
(2)是否存在混淆入库级次的问题;
(3)税款入库是否及时、是否存在积压税款问题等。
3.税收票证的管理情况,具体包括:
(1)税收票证的领、用、存是否按时记录、记录是否准确;
(2)是否按规定缴销税收票证等。
(三)税务行政管理权方面
1.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贯彻落实情况;
2.政务公开、财务公开执行情况;
3.基建工程是否按照规定进行项目管理、审批、建设;
4.大宗物品采购是否符合招投标和采购法的规定和程序;
5.固定资产管理和处置是否符合国家和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
(四)以前年度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查出问题的纠正情况
1.对上级地税机关以前年度查处的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2.审计局、财政局依法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3.其他部门依法督查、督办及查处的有关涉税问题是否进行整改、规范;
4.对执法过错责任人是否进行过错责任追究。
各级地税机关在保证对上述内容实施检查的基础上,可根据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适当增加本地区开展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内容。
三、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处理
各级地税机关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要按照以下原则进行整改:
(一)凡与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必须立即停止执行并进行纠正。对于地方党委、各级人大、政府以及其他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会议纪要、办公纪要等,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内容,同级地税机关不得执行,并应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同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
对于各级地税机关自行制定或者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税文件,应由制定文件的本级地税机关发文废止,并将废止该文的文件抄报上一级地税机关。
(二)凡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各类具体行政行为,各级地税机关必须立即整改。因违背国家税法而少征的税款,必须全额补征入库。
(三)针对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所发现的问题,各级地税机关要按照税收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对过错责任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发现违法、违纪问题的,要移交司法机关或监察部门进一步查处。
(四)各级地税机关要对所属下级机关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专门检查,避免出现查而不改、查而不处的现象。各被检查单位收到《税收执法检查处理决定书》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执行,并向上级地税机关报告执行结果。检查中要本着标本兼治的原则,及时发现和解决本部门或本单位税收管理与税收执法中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对税收政策执行中反映出的难点与矛盾,要及时向有关部门反馈。
四、检查的时间和方式
各地、州、市地税机关开展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的总体时间安排为:7月份开始,11月底结束。其中, 7月为自查阶段,8月、9月为重点检查阶段; 10月、11月为总结整改阶段。
各地税务机关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国税发〔2004〕126号)、《税务系统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党字〔2006〕33号)的要求认真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检查要在本级机关全面自查的基础上,对所属下级地税机关采取重点检查的方式进行,重点检查面应达到30%。
各地、州、市地税机关在进行重点检查时,应选派业务素质高、责任心强的人员参加执法检查和监察,以提高执法检查的质量和效率,力争做到查深、查透,坚决杜绝查而不实、查而不细等走过场的行为。
区局将在各地、州、市地税机关全面自查和重点检查的基础上,结合《自治区地税系统税收执法质量评价体系(试行)》工作要求,抽调专人组成重点检查组,于2008年9月、10月对各地、州、市地税机关进行全面抽查,在全面抽查基础上形成对地州市地税局执法质量的总体评价。
五、总结报表的报送要求
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结束后,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健全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完整的档案资料,并于2008年11月30日之前分别向区局(政策法规处)和自治区纪委驻自治区地税局纪检组(监察室)报送对本地区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开展情况总结,同时上报《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分项情况)》、《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违规文件情况表》和《2008年税务执法监察情况统计表》四份报表(报表见附件)。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如实反映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中发现的问题以及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做到情况真实,数据准确。
区局将在全面抽查结束后,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执法检查规则》的要求,对各地开展税收执法检查和执法监察的情况进行考核评比,并对评比结果在全区进行通报。考核项目主要包括:检查工作组织情况、执法质量情况、问题整改落实情况、检查总结及各类报表的上报情况等。
二〇〇八年七月二日
附件1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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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 |
减 免 税 审 批 |
缓 税 审 批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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级别 |
本 级 自 查 |
对 下 一 级 检 查 |
本级税务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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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
违规金额 |
已整改金额 |
违规金额 |
已整改金额 |
违规金额 |
已整改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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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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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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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金额:万元)
填表说明:
1. 本表未列明的事项,请在总结报告中分项说明。
2. 请各地妥善整理、保存数据的原始来源,以备进一步查阅。
附件2 2008年税收执法检查情况统计表(分项情况)
填表单位: 填表时间: (金额: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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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 目 类 别 |
重点检查单位数 |
重点检查面百分比 |
违反税收制度金额 |
混淆入库级次 |
税务处罚不当件数 |
税务处罚决定不规范件数 |
涉嫌犯罪应移送未移送税务案件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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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减免税 |
违规退、抵税 |
违规提前征收 |
违规批准 汇总纳税 |
违规税前列支、补亏少征税款 |
违规少计滞纳金 |
违规批准缓税 |
违规执行税收优惠政策 |
其他问题 |
中央混地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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户数 |
减少税额 |
补缴税额 |
户数 |
税额 |
追缴税额 |
户数 |
涉及税额 |
纠正税额 |
户数 |
减少税额 |
补缴税额 |
户数 |
减少税额 |
补缴税额 |
户数 |
少收滞纳金 |
补滞纳金 |
户数 |
涉及税额 |
清缴税额 |
户数 |
涉及税额 |
补征税额 |
户数 |
减少税额 |
补缴税额 |
混淆入库数 |
已调库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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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11 |
12 |
13 |
14 |
15 |
16 |
17 |
18 |
19 |
20 |
21 |
22 |
23 |
24 |
25 |
26 |
27 |
28 |
29 |
30 |
31 |
32 |
33 |
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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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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