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做好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单位清查工作,准确界定普查对象总体,根据自治区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自治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自治区民政厅、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自治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自治区统计局联合下发《关于共同做好单位行政登记资料提供和查找认定工作的通知》(新经普办字[2008]18号)文件精神,现就地税部门做好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的提供、查找认定工作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县(市)地税局要按照阿克苏地区行政公署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的通知》(阿行署办[2008]44号)文规定的职责,于2008年9月10日前以Excel表格形式通过地区局ftp提供截止2008年6月底前由地税部门审批或登记的各类单位行政登记资料,并于2009年1月8日前,提供2008年7月-12月的单位增减变动资料。
二、各县(市)地税局要认真填写提供资料的各项通用指标(具体指标见附表),按照正常户和非正常户(不包括国地税共管户)分别提供单位名录和个体户清单,非正常户和个体户不填写营业收入和税金,正常户(企业)必须填写营业收入和税金。
三、对在经济普查中清查结果与行政登记记录比对不符的,各县(市)地税局应按职责分工认真核查原因,及时进行反馈。
二OO八年九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