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7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众和煤焦化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张娴凤,企业地址:拜城县铁力克镇,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炼焦、焦油、洗精煤、煤炭制品、耐火材料加工、销售,矿山器材销售,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该单位2006年至2007年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少缴城建税4925.96元、土地使用税8454.75元、房产税1427.53元、印花税144元、车船使用税168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15120.24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城建税4925.96元、土地使用税8454.75元、房产税1427.53元、印花税144元、车船使用税168元。并决定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8倍的罚款,即拟对未缴、少缴的城建税罚款3940.77元、土地使用税罚款6763.80元、房产税罚款1142.02元、印花税罚款115.20元、车船使用税罚款134.40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城建税4925.96元、土地使用税8454.75元、房产税1427.53元、印花税144元、车船使用税168元,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2331.65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7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7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15120.24元、滞纳金2331.65元、罚款12096.19元,合计29548.08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