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税务违法案件公告
拜地税公告字[2008]第8号
税务违法行为人:拜城县众维煤业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黄维江,企业地址:拜城县铁力克镇,经济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主要经营范围:煤炭开采及销售、矿山设备及配件、五金交电的销售.主要产品煤炭开采,被查之前没有税收违法记录。
税务违法事实:
1、该单位2005年至2007年经营期间,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造成未缴、少缴营业税1362.08元、城建税1278.21元、土地使用税903元、资源税3069.68元、印花税15507.80元、车船使用税1026元、车船税600元、企业所得税171719.56元,共计未缴、少缴税款195466.33元。并且少缴教育费附加1235.62元。
2、该单位在上述经营期间,未按规定履行代扣代缴税款义务,造成少扣缴工资薪金所得个人所得税1450.11元。
处理决定: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责令该单位补缴未缴、少缴的营业税1362.08元、城建税1278.21元、土地使用税903元、资源税3069.68元、印花税15507.80元、车船使用税1026元、车船税600元、企业所得税171719.56元。 并处以未缴、少缴税款0.6倍的罚款,即对未缴、少缴的营业税罚款817.25元、城建税罚款766.93元、土地使用税罚款541.80元、资源税罚款1841.81元、印花税罚款9304.68元、车船使用税罚款615.60元、车船税罚款360元、企业所得税罚款103031.74元。并且要求该单位补缴教育费附加1235.62元。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7号文)规定,责令该单位依法补扣应扣未扣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450.11元。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对该单位应扣未扣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1450.11元的行为,处以0.6倍的罚款,即罚款870.07元。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对该单位未缴、少缴的税款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截止到实际缴纳税款之日止,加收滞纳金39327.51元。
本局在做出拜地税处[2008]8号《税务处理决定书》和拜地税罚[2008]8号《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后,该单位自动缴纳了税款198152.06元、滞纳金39327.51元、罚款118149.88元,合计355629.45元,此案现已执行完毕。
特此公告!
拜城县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九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