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浅谈对干部公示的认识
坚持干部任用程序,严把任前公示关。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实行任前公示制是我国社会主义在民主政治的体现,是防止领导干部任用片面性的一种方式。它把拟任党政领导干部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对组织人事部门客观 、真实地了解拟任干部的情况,减少领导干部任用上的错误,密切干群关系,纯洁党性等都有积极作用。
一、现有干部公示的基本形式
现阶段,干部工作公示主要有两种形式:一是任前公示。《干部任用条例》第三十八条:实行党政领导干部任职前公示制度。这是《干部任用条例》对干部任前实行公示的明确规定。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干部任用条例》,我们地税系统在干部任用工作中,始终坚持将拟提拔的干部通过在系统或所在单位张榜公示等方式进行为期7天的公示。坚持这一制度,为地税部门把好选人用人关,提供了有力支撑。多批次、多层面的干部任前公示的实践证明,干部任前公示已为广大干部群众所认可,成为落实群众“四权”的主要渠道之一。
二是考察公示。《干部任用条例》第二十二条: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部考察预告。考察预告是干部工作公示的又一个重要方面。近年来,自治区地税局参照考察预告的有关要求和基本做法,在具体工作实践中创造性地实施了考察公示制度。实行考察预告使所有知情人在干部考察中发挥了应有的作用,同时也向广大干部群众传达了一个信息,那就是干部工作是大家的事,组织部门有义务广泛征求群众的意见,群众也有责任向组织部门如实反映自己所了解的情况,自觉做到知无不言,言无不尽。
二、现有干部公示形式的局限性
任前公示和考察公示作为干部公示制度的两种主要形式,是经过组织人事部门多年实践,被证明为扩大民主行之有效的好经验、好做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干部公示制度的最终成熟,它仍存有许多局限性,需要进一步加以完善:
一是阶段性。无论是任前公示还是考察公示,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阶段性。任前公示有两个时间段,委任制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党委研究决定后公示;荐任制推荐提名人选,在正式履行法定程序前公示,公示期限一般为自公示之日起七至十五天。考察公示(考察预告)的时间一般从正式考察前的三天开始,至考察工作结束。
二是突击性。任前公示和考察公示一般都是某项工作(任用、考察)在开始实施运作前,由组织部门按有关要求、程序进行,不可能有太强的超前性,群众事前无法知道,事后也不可能再重新参与进来,或即便参与也于事无补,表现出一定的突击性。
三是单一性。无论是任前公示还是考察公示,公示的目的都很单一,内容也有限,主要局限于考察组、考察对象或考察工作的自然情况,让大家有所准备。由于缺乏对考察对象的工作经历、主要特长以及过往的考核评价等,群众很难进一步“刨根问底”。正是由于任前公示和考察公示具有以上特点,虽然在干部工作中也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但不可避免地还存在一些不足。比如,会出现一些为公示而公示,仅仅走走程序的现象;一些群众可能会因为种种原因未看到公示内容,而影响公示的整体效果。
三、关于实行干部任内公示的建议
干部上岗以后,在相当长一段时期,直至干部考核或离任经济责任审计之前,如果不犯错误,也没有做任何组织调整,群众对其工作运转、履行职责以及学习和生活情况将无法再有新的了解。干部自身由于缺乏应有的群众监督,群众观念、责任意识和危机感都可能因此而淡薄,这就需要有一个能始终接受民主监督的渠道,建立干部任内公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从进一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落实群众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参与权、知情权、选择权和监督权,扩大民主,加强监督,提高干部任用管理质量的角度出发,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就是要从干部上岗的那一天起,直至其离开现岗位,自始至终处在群众监督之下。群众随时可以通过一定的渠道了解他们的各方面情况,随时可以向上级组织部门、纪律检查部门或者干部本人提出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还有助于帮助各级领导干部及时了解民情民意,沟通与群众之间的感情。建立干部公示的长效机制,还要建立一支相对稳定的干部监督队伍,他们有权力也有责任代表广大人民群众随时对干部的工作提出批评。
2、明示领导干部身份、职责、实绩。参照党员管理中的一些好的做法,让领导干部身份亮出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在其工作所涉及的地域、部门范围内,长期公示其姓名、职务、工作分工、联系点,办公地点和联系电话等,并定期公示其本人撰写的工作总结或述职报告,接受群众监督。其目的是进一步增强群众监督的针对性,便于群众对照干部工作职责,检查其工作质量,评价其工作效能。同时,最大限度地防止和避免干部在涉及群众利益和一些难度较大的工作上出现推诿、扯皮现象。及时公布干部工作业绩,还有利于树立工作实绩突出的干部在群众中的威信,密切党群、干群关系;教育那些工作责任心不强、工作不尽人意的干部发现自身不足,增强赶超意识。
3、将干部公示与干部信访有机结合。通过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使群众可以通过各种渠道向上级组织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反映领导干部的先进事迹,反映领导干部本人撰写的工作总结中的不实之处,也可以举报其德、能、勤、绩、廉等其他方面存在的问题,使组织部门或监察部门随时可以了解掌握干部各方面情况,不失时机地对干部进行教育或诫勉谈话。
总之,只有建立干部任内公示制度,干部监督机制才可能进一步完善,群众“四权”才可能得到更加有效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