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进一步提升税务稽查质效的调查与思考
- 2008-10-15 17:37:34 作者:关琳 来源: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浏览次数:29 文字大小:【大】【中】【小】
随着税收信息化进程的加快,税务稽查在税收征管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将更加凸现。税务稽查的质效在很大程度上也决定着税收征管的质量与效率。哪么,如何进一步提升稽查质效,是当前税务稽查部门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目前影响税务稽查质效的因素
1、思想上对稽查的认识有偏差。
一是稽查定位左右摇摆。征管改革之初,不程度都片面认为“重点稽查”就是提高机构级别,增加稽查人员,改善稽查手段,导致管理弱化,漏征漏管增多。此后,又一味重视征收管理而对稽查“重中之重”的地位和作用产生怀疑,税务人员又大量向税收管理部门倾斜,影响和制约了稽查质效的发挥。如:2007年全疆税务登记总户数419320户,稽查检查总户数2079户,检查面0.5%;阿克苏地区税务登记总户数36397户,稽查检查总户数49户,检查面0.1%。
二是人为的分解了稽查职能。当前,监督制约措施尚不健全,税务稽查行为确实存在一定的随意性。对此,有的则错误地认为稽查职权过大,以致人为分解稽查职能,稽查整体效能难以有效发挥。
三是以查补收入多少论英雄。稽查工作围绕查补收入转,再加上稽查人员的匮乏,该查深查透的问题未查深查透,该重点打击的又惩处不力,偏离了稽查的方向和目标。
2、稽查和管理职责界定不够清晰。
虽然在理论上把日常稽查与征管部门负责的日常检查区分开来,一是目的不同。日常稽查的目的在于发现、分析和掌握税收违法活动的动向和规律,查处税收违法行为;而日常检查是对检查对象的管理行为,目的在于掌握检查对象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提高税收管理水平。二是内容不同。日常稽查是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履行各项法定义务的全面核查,具有系统审计的功能;而日常检查是指税务机关清理漏管户、核查发票、催报催缴、评估问询,了解纳税人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不涉及立案稽查与系统审计的日常管理行为。三是程序不同。日常稽查程序通常包括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而日常检查则不必履行上述程序。
但是,在实际工作中,管理员在检查管户、核查发票、评估问询等的过程中,会发现纳税人的税收违法行为,难道说不进行调查吗?必须等稽查人员来查处税收违法行为?在目前稽查人员受到人数条件等因素的限制,能否及时查处,特别是我们新疆做生意的流动性大,地域辽阔,还没有等查清楚,事以非事,物亦非物。日常检查对涉税问题一样要通过实施、审理、执行程序,只是没有选案环节,而稽查的举报案件、专案也没有选案环节。
3、稽查手段和执法措施尚不到位。
一是检查手段落后。在检查选案上,多数基层税务机关仍依靠人工选案,针对性、准确性较差。在检查实施上,问题的发现、判断和定性,主要依赖检查人员个人素质和经验。在信息收集上,基本上是通过函调方式取得被查纳税人相关单位信息,由于经费缺乏派人外调方式使用的也较少,质量难以保证。如:2007年全疆地税稽查检查2079户,有问题户数1372户,选案的准确率66%。
二是案件执行乏力。由于行政干预、部门协作不紧密等原因,案件执行很难到位。加上基层稽查办案经费较为紧张,缺少必要的交通工具和相关装备,影响了案件执行。如:2007年全疆查补总额32131万元,实际入库额21899万元,入库率68%。
三是打击力度不够。目前,稽查执法中仍存在以补代罚、以罚代刑等问题,稽查的打击力度不大。如:2007年,全疆税务稽查查补的税收罚款2677万元,滞纳金1238万元,两项合计3915万元,罚款和滞纳金实际入库数1570万元,入库率40.1%;查补偷税税款1307万元,偷税税款占查补税款比例5%,偷税罚款383.56万元,偷税处罚率29%。
4、税务稽查力量显得较为薄弱。
一是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的比例偏低。按照规定,稽查人员占税务人员的比例要达40%,但现有稽查人员比例与此差距甚远。2007年,全疆地税系统稽查人员622人,占税务人员的9%。阿克苏地区地税稽查人员2007年仅27人,占税务人员的6%。稽查力量严重不足。
二是直接从事税务检查的人员更少,制约了税务稽查的广度和深度。
三是稽查人员的综合素质亟待提高。从外部环境看,跨国、跨省、跨地区经营日渐增多,电子商务蓬勃发展,企业经营方式日益灵活,给税务稽查工作增加了难度;从工作需要看,依法办事、规范执法、文明执法的必然趋势,迫切需要稽查人员进一步提高综合素质。
二、提升税务稽查质效必须提高思想认识
1、要有独立稽查的思想认识。
具有树立独立稽查的思想认识,是实现税收征管专业化的思想基础,是征、管、查明确职责、相互制约的前提条件。 独立稽查包含以下内容:一是在法定的职权范围内,稽查局独立开展税收执法活动;二是科学界定征收、管理、稽查的职责分工,避免职责交叉;三是稽查的“选案、检查、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应保持完整,不能人为分解;四是理顺上下级稽查之间的关系,合理确定各级稽查局的职能和职责,赋予上级对下级更多的管理权限,并实行稽查经费独立核算。
2、要树立一级稽查的思想观念。
随着征管改革和税收信息化建设的推进,提高稽查管理的集约化程度,实行一级稽查势在必行。一是稽查机构相对集中,在地级市城区和县(市)全域分别设立市级稽查局和县级稽查局;二是稽查业务相对集中,逐步做到各类涉税检查均由稽查部门统一实施;三是稽查人员相对集中,建立国家级和省级税务稽查人才库,实行稽查人才的动态管理和跨地区调配使用;四是稽查信息相对集中,建立稽查信息库,与征收管理信息相衔接,加强信息监控管理;五是稽查实施相对集中,严格检查计划制度和国、地税联合稽查制度,全国、全省联动,避免重复检查,降低税收成本。
3、要从思想上重视稽查的打击型效能。
从依法治税的要求看,实行打击型稽查,是确保征管权力行使到位的重要手段。从税务稽查的效果看,只有让纳税人在经济上不愿违、在声誉上不敢违、在法律上不能违,才能从根本上减少涉税违法犯罪行为。因此,在指导思想上,要克服过去单纯以查补收入多少来衡量稽查工作水平的错误倾向,取消稽查指令性查补收入计划。在工作重点上,要突出对重大案件、重点行业和重点领域的检查,提高稽查办案效率和质量。在实施手段上,要适当添置办案装备,增加办案经费,确保办案经费落实到位。
三、提升税务稽查质效必须建立科学机制
1、要建立科学的评价引导机制。
从质和量两个方面反映稽查工作成效。质的指标应成为依法办案程度的衡量标准;量的指标应成为办案面、办案成果的衡量标准。质的指标应当包括滞纳金加收率、查补处罚率、查补入库率、复查查补率、案件移送率、诉讼胜诉率、举报结案率,协查按期回复率;量的指标应当包括案件的查获率、收入查补率、纳税检查面。
2、要建立协调的稽查运行机制。
运行机制应分外部协调和内部协调两方面。
外部协调包括:一是按征管功能从体制上明确稽查与征收、管理等部门的职责分工,解决好内部职责交叉问题;二是按税收信息化程度、辖区内纳税人总户数和税务人员总数,配备稽查人员,使之与工作需要相协调;三是推行复合型稽查,解决好国、地税之间重复检查问题;四是强化与银行、公安等部门的联系和协作,进一步提高税收监控水平。
内部协调包括:一是地级市稽查局按“四分离”模式设置内设机构,县稽查局则不完全在形式上实现“四分离”,管理户数不多、稽查人员偏少的,可将审理、执行环节合并;二是稽查各环节人员分配上,要最大限度地保证检查人员的数量;三是负责检查的科按案源性质分主动型和被动型,被动型的主要负责协查案件、举报案件、上级交办案件的查处,主动型的则负责日常检查,以保证案件的及时查处和日常检查的有序开展。
3、要建立可行的办案保障机制。
经费保障方面,制定税务稽查办案补助经费管理、使用办法,明确专款专用,保证办案经费及时到位。装备保障方面,从税务稽查工作的实际需要出发,尽可能给予完善。关于办案必需的计算机、交通通讯工具等装备的配备方式,可由省级稽查局集中采购,统一向市、县稽查局配发。执法保障方面,加强司法保障体系建设,通过设立税警联合办公室等方式,保证涉税案件的顺利查处。
4、要建立有效的奖惩激励机制。
对内而言,把好“进口”,放宽“出口”,将那些业务精、素质高的人员选配、充实进来,将少数不宜从事稽查工作的及时调整出去。同时,积极探索推行稽查人员等级制和主、辅查制,适当拉开计酬差距,解决干与不干、干多干少、干好干坏都一样的问题。
对外而言,努力构造一个纳税人依法纳税、群众协税护税的良好环境。做好举报案件查处和奖金兑付,鼓励群众举报;实行纳税信誉等级制,对依法、诚信纳税的,减少稽查次数,对纳税不实者,严管、严查。
5、要建立规范的监督制约机制。
首先,切实加强对稽查“四个环节”的监督制约。选案环节,尽快开发全国统一的稽查选案软件,尽可能使用计算机选案;检查环节,实行税务案件抽、复查制度,结果与个人考核挂钩;审理环节,实行初审、复审和集体审理三级审理制度。
其次,不断拓宽监督制约渠道,建立上下级之间的纵向监督、不同部门之间的横向监督、稽查部门内部监督和社会外部监督并举的监督机制。
第三,努力提高税务稽查信息化水平,将税务稽查的各个环节置于计算机网络的严密监控之下,逐步建立起一套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纵横交错的监督制约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