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关于停止使用部分发票的通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为不断提高我区地税发票管理水平,更好地发挥《发票监控查询系统》的作用。经研究决定,将停用部分手工发票改用机用发票和减并部分发票。
一、发票代码为26500**733**的仟元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手工票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原使用此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发票代码为26500**737**的仟元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机用票。
二、发票代码为265****706**的《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手工票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原使用此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发票代码为26500**738**的《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机用票。
三、仟元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机用票、《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机用票均采用维、汉二种文字印制,规格为190mm×101.6mm。三联,第一联为存根联,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为记帐联,印色为蓝色。发票各联次装订时的排列顺序为:发票联、存根联、记帐联。其中:发票联和存根联采用普通绿色干式复写纸印制,记帐联为普通打印纸。发票监制章和发票号码采用红色荧光防伪油墨套印。
开具上述两种发票使用《新疆地税发票监控查询系统》。
四、发票代码为265****702**的《新疆照相业统一发票》和发票代码为265****705**的《新疆仓储业统一发票》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原使用上述两种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
五、发票代码为265****102**的《新疆出租汽车客运统一发票》于2009年1月1日起停止使用。届时,原使用此发票的用票人改为统一使用《新疆定额发票》或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税务机关代开统一发票》。
六、到期停用的各种发票由各地主管税务机关按《关于销毁旧版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函〔2008〕273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核销。
各地税务机关要认真做好此项工作,要向用票单位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和代开票的服务,并及时反馈工作情况。
附件:1.仟元版《新疆服务业统一发票》机用票票样
2.《新疆广告业统一发票》机用票票样
二〇〇八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