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细盘巧问寻找涉税线索
- 2008-10-23 11:31:31 作者:关琳 李秀红 来源:阿克苏地区地税局 浏览次数:3 文字大小:【大】【中】【小】
- 阿克苏地区地税局稽查局举报中心接到纳税人举报,举报XX公司存在涉税问题。稽查局立即组织检查组对该公司相关涉税情况进行了检查。
XX公司是夫妻俩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为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且属于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按税收管辖权,企业所得税的管理权属于阿克苏市国税局管理。
检查小组通过核查法、实地调查法对企业的地税局管理税种检查后,发现该公司只是少缴了印花税4224.7元、车船使用税506元;少代扣代缴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400.16元,没有其他税收,也没有分过红。检查人员觉得十分蹊跷,该公司在阿克苏地区NZXS行业也是龙头企业,且该行业的利润空间很大,但是股东的工资发放很少,还不够缴纳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的,却天天开着私家车上下班;代扣代缴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基本上是公司其他职员的工资薪金个人所得税,已纳税款千余元,账面查补税款也是少之可怜。问其为何公司发展的不错,却没有分红过,答曰没有资金。检查公司的帐簿资料也问发现有可疑之处,该公司用了怎样的障眼法,资金去了哪里呢?是向李某所说的资金没有回笼吗?
检查人员通过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接触后发现,李某在该公司担任十分重要的角色,于是在检查中向李某宣传了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告知其提供证据是法律赋予公民的应尽义务,让其如实提供事实情况,讲明若故意隐匿事实或伪造证据,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但李某却称对企业财务状况不十分清楚,公司应向国家缴纳哪些税款不知道,理由是会计不称职经常换。当时检查组发现该公司这个问题后,觉得这里面肯定有猫腻,就决定改变检查方法,询问李某有关公司经营情况,作一询问调查笔录,从李某口中寻找一些有利于我们稽查办案的线索。并且根据以往查帐的经验,制定了询问计划。然后按事先拟定的询问计划进行试探性发问。几句常规性问话后,检查人员只和李某谈企业的创建和管理,不谈税收,这是经营管理者的强项,谈自己的企业创建史和经营管理一般都会滔滔不绝,这样就在谈的过程中打消了李某的紧张心理及反感情绪,同时对李某也就有了基本的了解。比如:个性、企业经营特点、管理水平、道德品质及需要对他采取什么方法进行询问,为继续发问创造条件。
检查人员看到李某已消除了顾虑,在非常融合的气氛下乘胜追击询问了有关企业收入情况及个人收入情况时,李某告诉检查人员,自己公司下设八个分公司,80个经销部,经销部的收入在分公司核算,各分公司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但由总公司分别记帐、汇总;为了进销货使用方便,公司的一部分销售款打入了自己及妻子的个人银行账户A、B中,并讲述了个人银行账号;自己及妻子每月收入各1000元。
检查人员感慨地对李某说:“我们的每月收入基本上是你每月收入的3倍,还有福利分房,但每月消费还感到吃紧,你们这点收入连生活都有点紧张,什么时候能买上住房。”李某告诉:2007年用个人银行账户A和B中的钱给自己及妻子在左岸明珠各申购三楼住宅一套,以自己的名义在金土地娃哈哈大世界购买门面房一套。记录人逐字逐句地记录记录下了李某的口述,并交与李某阅看,当场在修改处、文字处按上指印,并签注了核对意见。真可谓是“说者无心,听者有意”。 检查人员欣喜若狂,让自己苦思冥想了几天,没有丝毫线索的案件,这么容易就找到了突破口。
接下来检查人员就对该公司李某所述情况进行了调查,从房产公司及房产局调取资料显示,李某确实在左岸明珠给自己及妻子申购三楼住宅各一套,并以自己的名义在金土地娃哈哈大世界购买门面房一套,付款金额分别为193722.86元、443362元,门面房已办理房产证。按检查程序进行了取证。检查人员再来到银行,又进一步调取李某及妻子把公司销售款打入了自己及妻子的个人银行账户A和B的证据,并且又从从这个个人银行账户付款给房产公司的证据。几经调查取证,使得李某用公司的经营收入购买私人住房、门面房的证据链得以完整。
在调取证据的过程中,检查人员发现,李某此时已将几个私人银行账户的资金全部转移。基于这一情况,稽查局按法律程序采取了税收保全措施,冻结了金土地娃哈哈大世界购买的门面房一套。
检查人员依据财税[2003]158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第一条第二款:除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的个人投资者,以企业资金为本人、家庭成员及其相关人员支付与企业经营无关的消费性支出及购买汽车、住房等财产性支出,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之规定,计算该单位应代扣代缴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637084.86×20%=127416.97元。
按稽查程序,检查人员将所有检查资料、证据资料、检查环节出具文书资料,移交稽查审理环节,此案按审理要求进入一审和二审理两个审理环节。经阿克苏地区地税局稽查局案件审理委员会审核,认为该案事实清楚,数据准确,资料齐全,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法规准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该公司应补缴税款132547.83元、加收滞纳金1260.36元、罚款66273.97元。
在证据与事实面前,该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将查补税款132547.83元、滞纳金1260.36元、罚款66273.97元全部按时限缴纳入库。
这一案件给我们的启示是:询问是税务稽查的重要手段和方法。在税务立案查处的过程中,向当事人询问有关纳税、财务处理的过程已经是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税务稽查人员一定要重视税务稽查询问的技巧。
通过对该案的检查,我们可以体会到,随着经济的发展,企业的经营行为多种多样,涉税事项也呈现多样化,通过询问可以进一步了解企业的经营状况,掌握资金流动方向,收集更充分可靠的证据,并发现和扩大新的涉案线索,找到新的证据。但在询问过程询问技巧和询问策略非常重要,询问成功与否,与发问用语、发问方式、询问时机的掌握有着必然联系。不能以一成不变的方法进行查账,而要通过查、看、问、想等方法,找到突破口,寻找各种机会,灵活应用稽查技巧,一来可以提高办案的准确率,二来可以减少在稽查中的盲目行为,节省时间并取得有力证据,还可以防止行政诉讼过程中的败诉的几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