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对无形资产营业税征税问题的思考
- 2008-10-23 11:32:10 作者:范一宁 来源:库车县地税局 浏览次数:9 文字大小:【大】【中】【小】
- 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符合无形资产定义中的可辨认性标准:一方面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够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另一方面源自合同性权利或其他法定权利,无论这些权利是否可以从企业或其他权利和义务中转移或者分离。按照上述标准,无形资产主要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许权等。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第八条的规定,属于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的具体征税范围有:1、转让土地使用权;2、转让专利权;3、转让商标权;4、转让非专利技术;5、转让著作权;6、转让商誉这六大类。并且国家税务总局对转让无形产行为还出台了许多优惠政策,这些优惠政策对保护无形资产的产权、鼓励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发明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但也给一些企业伺机偷逃税款打开了方便之门。现对无形资产营业税征税方面出现的问题和思考阐述如下。
一、发现的问题
(一)借助国家政策转移无形资产的使用途径,以达到偷逃营业税目的。
这个现象用事例比较能够说清楚。例如:王某在他的新技术开发公司,开发了一个新的技术项目,并已申请了专利,某股份有限公司欲购买该开发公司的这项专利,遂与开发公司接洽。该开发公司主管王某通过考虑,认为可以钻国家税法的空子偷逃营业税,于是通过与股份有限公司协商,该开发公司以专利作投资从股份有限公司取得一部分股权。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该开发公司不用缴纳营业税。事隔一年以后,李某将取得的股权出售,取得一笔收入。而该笔收入作为股权转让收入,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于2002年12月10日下发的财税[2002]19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规定又可以不征收营业税。一项明明属于转让无形资产应征收营业税的销售专利行为,用途经过这么一转换则变成了不征税行为。
(二)制造虚假的记账凭证以期达到偷逃转让无形资产“营业税”的目的。
因为无形资产不像其他资产有形状、大小,看得见、摸得着,比较利于税务检查。无形资产因为具有看不到、摸不着、隐蔽性强等特点,因此企业在记账时就故意作假帐来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表现在隐瞒转让无形资产的事实,以达到偷逃营业税的目的。如:企业将转让的无形资产收入10万元,本应记入“其他业务收入”,而企业故意将“其他业务收入”记入“营业外收入”。“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应交营业税为10×5%=5000元,故企业逃避营业税5000元。
另一方面是出售无形资产后干脆就不作帐,以期达到偷逃相关税款的目的。主要表现在企业出售无形资产后,无形资产所有权应随着无形资产的出售而消失,帐面应转销“无形资产”的成本价值。但企业为了增加本公司的费用,以达到降低利润的目的。隐匿出售证据,对出售的“无形资产”不进行帐务处理。
二、产生的思考
第一个问题所论述的因国家政策问题而产生的偷漏税现象如何能够被有效地解决,这就牵扯到一个无形资产征税范围如何确定的问题。如果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企业对于转让无形资产的征税范围《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转让商誉。特别规定,以无形资产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但转让该项股权应征营业税。因此,开发公司以专利投资入股,确实不需要交纳营业税,但是,当它在转让这项股权时,就已经发生了纳税义务,必须照章纳税。这本身应该很明确的一个纳税行为。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财政部于2002年12月10日下发了财税[2002]191号文件第二条的规定“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的文件后就变得不明确了。到底交还是不交,让人模棱两可。
第二个问题只是企业与税务机关查账水平与做帐水平孰高孰低的问题。税务机关如果加强这方面的稽查力度和能力,相信这种偷税行为肯定会被杜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