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我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现状及对策
- 2008-10-24 13:14:10 作者:刘隆华 来源:库车县地税局 浏览次数:16 文字大小:【大】【中】【小】
- 近年来,随着我区道路交通枢纽的不断修建完善,货物运输业也随之迅猛发展,为地方经济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货物运输业因其自发性、隐蔽性、流动性、分散性较强,给税收征管带来了很大难度,现行征收管理制度的不健全,加上各地区之间争抢税源等原因,致使货物运输业税收流失严重,货物运输业管理秩序混乱。如何有效规范货物运输业营业税的征收管理,堵塞漏洞是当前货物运输业的当务之急。
一、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征收标准单一,货运车辆间税负不公平。由于目前货运车辆绝大多数属于个体经营或者个体挂靠运输公司,没有建账建制或者帐册不全,只能采取核定征收方式。虽然目前全疆统一了货运车辆的核定征收标准,但没有考虑车型、地域以及车辆新旧程度对营运收入的影响,只单一按货运车辆的吨位来核定营业额,不同货运车辆间税负不公平显而易见。
(二)粗放式管理方式,造成问题繁多。货物运输业经营存在的模式主要有国有大中型货运企业,承包、承租、挂靠类货运企业,个体运输户三种。但在货运市场中,由于大部分货运车辆经营者是实行承包、承租或挂靠经营性质的个体户,甚至是无牌无照无证的“三无”车辆进行营运,这就给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疆内各地对货运行业发票管理的方式主要是自开、税务部门代开或中介机构代开三种。一直以来,地税部门对货运行业税收采取查账征收、定期定额征收或委托交通部门代征税款。这种对货运纳税人的粗放式管理,造成了税收和发票管理的混乱局面。
(三)车辆流动性大、管理失控。货运车辆流动性大,遍布城区各乡镇场,且现金交易量大,收入难以掌握。主动向税务机关办理税务登记和申报纳税的只有少数,征纳双方严重脱节,税源失控。由于税务机关缺乏有效的控管手段,现行税法规定车辆税收纳税地点为机构所在地,对一些挂靠户、外来户税收征管带来不便,致使一些车主长期在外经营分文不缴国家税收。实际情况是营运车辆往往又常驻外地经营,车辆所在地税务机关客观上造成控管乏力,而经营地税务机关又无税收管理权,从而使部分车辆处于“两不管”地带,形成管理上的真空。
(四)执行税收政策的不一致性,使纳税人向税负低的地方流动。目前,货物运输业代开票纳税人采取定额税征收和以票控税相结合的办法。即:货物运输代开票纳税人在代开发票时,按开票金额的3.3%征收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同时按开票金额3.3%预征所得税,综合税率6.6%。如果每月开具的发票金额大于定额税,则不再征收定额税,如果小于定额税,则要在月底补缴定额税与实际开票金额的差额。但这一政策在实际执行过程中,部分地区为争抢税源,在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发票时,只征收3.3%的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不征收3.3%的预征所得税,或者是有些县(市)不征收定额税,造成税负不公。
(五)设计载重量与实际载重量不符,偷逃税款严重。目前货物运输税收普遍是按设计吨位及核定的吨营业额计算征收税款。而目前国内生产厂家受经济利益驱动,为了满足业户少缴过路、过桥费及税收的心理,达到促销的目的,在车辆出厂时故意减少设计吨位,而在运输过程中实际载重量远远大于设计载重量。据调查了解:载重量为5吨、8吨的,可以装到10吨、20吨。由此引发的税款流失现象不容忽视。
(六)国、地税部门之间信息沟通不畅,存在随意虚开、假开货物运输业发票。运输发票由地税部门负责印制和管理,国税部门则负责审核运输发票的抵扣进项税,只有双方能够进行良好的沟通和配合,才能确保税款的应收尽收。然而国税、地税部门在交通运输业发票的开具、抵扣环节上却存在信息传递不畅,使企业运输发票信息与纳税申报信息脱节,严重影响了税款的有效征收,给投机分子、不法之徒以可乘之机,致使国家税款流失。在金税工程防伪税控系统已基本覆盖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运输发票作为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外还具有专用发票抵扣功能的扣税凭证这一功效,不法分子虚开、假开货物运输业发票猖獗。一些不法分子受非法利益的驱使,伪造大量货物运输业发票,并套用税务机关货物运输业发票的字轨编号和开票员的印章,在货运信息市场等主要以物流运输服务为主的经营场所肆意发放联系卡片,甚至上门推销,随意虚开、假开货物运输业发票,最终使付款方无法正常抵扣入账,扰乱了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秩序,同时也给国家税款造成了严重的流失。
(七)税务机关无上路检查权,执法检查难。车辆的经营场所是公路,而按照法律规定,税务机关面对车辆偷逃税行为,不能上路检查,只要车不回本地,税务检查就很困难。同时,对外地车辆,税务机关明知其未纳税也无能为力,税收执法检查难度较大。税务检查和税收保全难以协调,各级政府明文规定除交通管理部门外任何单位不得上路实施检查,这给车辆税收检查带来极大不便。对没有按期缴税的车辆实施税收保全时,《征管法》明确规定,只能扣押价值相当于税款的货物、商品或其财产。这样一来,不得对整车实行扣押,导致税款很难收上,实行保全措施又存在执法不当的问题,可谓进退维谷。
(八)个体和大部分私营企业不按规定取得运输发票,为偷逃税开了方便之门。随着改革的深化,个体、私营企业日益增多,由于这些企业大多数会计核算不健全、不建帐或者建假帐,因此,在货物运输支付费用时不需要发票,个体工商业户进行商品购销时更不索要发票,这为货运纳税人偷逃税大开了方便之门。
二、强化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对策
(一)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净化纳税环境。要针对货运车辆的特点,加大对车辆业主税收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刊、宣传手册等形式,大造依法治税声势,特别是要全面、深入、持久地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运输发票管理办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征收管理法》等。在各交通要道、车辆集散地、货物运输场所等业务相对集中的区域设置车辆税收宣传栏和税收违章处罚暴光栏,张贴、悬挂宣传标语,印制车辆纳税须知手册,把车辆应缴什么税,如何缴,何时缴,缴多少等税收政策印在手册上,发到车主手中,推动业主自觉申报纳税的积极性。
(二)进一步完善车辆税收征管办法。要科学界定征收标准,充分考虑地域、车型、车辆新旧程度对营业额的影响,尽量公平税负;同时加强对代开公路货运发票车辆的发票金额与核定营业额的比对分析,对连续几个月发票金额超过核定营业额的车辆,应及时调整其核定营业额。
(三)从车辆税收征管实际出发,制定出台有关便于操作征管的办法,着重解决两个问题:一方面对本地人员拥有、挂外地牌照的车辆,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合理界定代开票纳税人资格,让其能够按有关规定合法开具发票;另一方面要解决本地货物由外地车辆运输却不能在本地开票的问题。
(四)进一步明确货运业营业税纳税地点和执行统一征收率。为了对货运行业营业税进行税源监控,防止漏征漏管,对货物运输业纳税地点进一步明确: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单位向其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提供货物运输劳务的承包人、承租人或挂靠人,向其发包、出租或挂靠单位机构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其他货运业务的向其运营车辆的车籍所在地主管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纳营业税。所有货运业代开发票综合征收率必须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规定统一执行6.6%,防止地区间争抢税源,扰乱税收管理秩序。
(五)严格发票管理,强化代开发票工作。建立代开发票专门台帐,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治区、各地(州)地税局有关规定代开货运发票。一是代开票的中介机构为代开票纳税人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时要先代征税款再开具发票,代开票机构在解缴代征税款后,按规定时间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报送货运发票税控盘和传输盘;二是地方税务机关为代开票纳税人代开运费发票时,同样要先征税后开票。纳税人每月申请填开发票的金额必须在当月核定税额之内,超过部分按规定补税,对发生月份开具营业额超过核定定额20%(含)以上的及时调整其核定定额。实行“以税控票”新举措,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开具或取得货物运输业发票、白条发票等的单位进行严厉处罚。
(六)加强日常税收检查,加大偷逃税处罚力度。强化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不仅仅是税务部门的事情,要同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加强协作,共同作战,形成协税护税网络。税务机关可在车辆经营地进行纳税检查,在农村可以采取全面清查的办法,以促进税收征管,对偷逃税行为可以加大处罚力度,以点带面,抓典型,以震慑偷逃税行为,维护税法的刚性,严厉打击偷逃税违法行为,促进货物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
(七)完善制度,建立规范的货物运输业管理。加强税务登记管理,要求从事营运车辆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在资格认定、发票领购环节加强源泉控管;实行车辆户籍管理制度,将辖区内现有营运车辆数和交警已挂牌上户数核对,税务机关按照营运车辆类型、属地、吨位,建立健全税源控管台帐和征收台帐,夯实征管基础,及时反映纳税人的车辆增减和货运收入情况,及时掌握车辆税收征收情况;与公安、交管部门联合对营运车辆进行核查登记,切实解决核准吨位与实际装载能力之间的矛盾,使“警戒线”与实际承运能力相配比。
(八)加强国地税之间的信息交流,强化货运发票协查,杜绝假开、虚开运发票。一是建立健全开票信息库,从源头为协查把关。运输业票的协查,首先是看发票的真假,现在各基层地税部门都非常重视对运输企业的征管,可每月把所开的发票清单进行一一导入,不能导入的,可用扫描仪扫入,如没有设备的可手工录入,同时分年度、分局建立信息库,全县进行汇总。在信息库中,将开票时间、发票号码、开票金额、运输起始地等主要字段作为查询元素,可不因时间多长,信息量多大,只需将协查的信函中的发票号码等任何一个字段输入进去,就可以查到此票的原始信息,如完全相同,则可证明此票是真的,如没有,则说明我县局就没此类发票,就可以断定此票是假票,这样做,可以足不出户,达到协查的目的。二是启动多种引擎,开展真实性认定。除了对所开具发票进行真假认定外,还要对发票所开的业务的真实性进行认定,只有这样才能从源头上真正做到杜绝假开、虚开货运发票。
总之,加强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管理是一项综合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的配合和支持,税务部门应在改革开放中不断提高认识,努力探索新的征管方法,创造新管理经验,促进征管工作从粗放式管理向专业化管理转变,使我区交通运输行业的税收征管水平上一个新台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