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阿地税函[2007]28号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有关县(市)局反映,契税自接管以来,政策执行不统一,特别是税率执行上的不一致,造成了契税征管工作的混乱。为了进一步做好契税的征管工作,规范执法,现将有关政策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契税税率问题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契税实施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77号)规定:契税税率为3%。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210号)规定:个人购买自用普通住宅,暂减半征收契税。
根据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财政厅 建设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 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新地税发[2005]171号)规定:普通住宅的标准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1、住宅小区建筑容积率在1.0以上;2、单套建筑面积在140㎡以下;3、实际成交价格低于同级别土地上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的1.4倍以下。住宅平均交易价格由各县(市)的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测算,报当地人民政府确定,每半年公布一次,最迟不得超过一年。
二、各县(市)局要充分利用契税征管中获取得房地产交易信息加强房地产各环节的税收管理,提高房地产税收管理的质量和效率,全面提升房地产税收管理水平,实现房地产税收的一体化管理。
二00七年六月二十五日